采用除菌過濾技術除菌,產品在正常情況不進行終端滅菌。與其他滅菌方法相比較,除菌過濾的風險大,在BFSSJ~藝中除菌過濾器是產品除菌的措施。正確選擇合理使用除菌過濾器,是BFS無菌工藝的重要組成部分。
GMP對非終端滅菌產品的過濾除菌及過濾的選擇使用,制定了較為嚴格又具體的規范:GMP附錄I第七十五條,非終端滅菌產品的過濾除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可終端滅菌的產品不得以過濾除菌工藝替代終端滅菌工藝。如果藥品不能在其終端包裝容器中滅菌可用0.22 m (更小或相同過濾效力)的除菌過濾器將藥液濾入預先滅菌的容器內。由于除菌過濾器不能將病毒或支原體全部濾除,可采用熱處理方法來彌補除菌過濾的不足。(2)應當采取措施降低過濾除菌的風險。宜安裝第二只已滅菌的除菌過濾器再次過濾藥液, 終端的除菌過濾器應當盡可能接近灌裝點。(3)除菌過濾器使用后,必須采用適當的方法立即對其完整性進行檢查并記錄。液體灌裝機常用的方法有起泡點試驗、擴散流試驗或壓力保持試驗。(4)過濾除菌工藝應當經過驗證,驗證中應當確定過濾一定量藥液所需時間及過濾器二側的壓力。任何明顯偏離正常時間或壓力的情況應當有記錄并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歸入批記錄。(5)同一規格和型號的除菌過濾器使用時限應當經過驗證,一般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FDA在《無菌制劑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對除菌過濾器的使用、驗證也做出了明確的要求:“無論使用什么濾器或聯合使用,驗證應包括模擬待過濾材料較壞生產條件的微生物挑戰和用于該試驗的濾器的完整性試驗結果。在正確驗證給定產品、工藝和過濾的過濾操作后,重要的是確保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相同的濾器。在單個批次處理后,滅菌濾器應按常規拋棄。然而,當能夠證明重復使用是合理時,無菌濾器驗證應包括大處理批數。濾器的完整性試驗可在處理前進行,處理后應按常規進行?!?/span>